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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法》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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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zy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8 更新时间:2016-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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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耸、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 措施:
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调离原岗位,并要善安置;
(3)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享受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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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azyj 责任编辑:yazy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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