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条件
1、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范围,规定职工有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声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给付内容为:
(1)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要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需要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限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将被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三)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职工,停止领取工作津贴而转为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
1) 伤残抚恤金
2) 工伤护理费
3) 在职伤残补助金
4) 职工康复待遇
5) 因工死亡待遇
6) 特殊情况下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