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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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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zy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9 更新时间:2016-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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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处理
1、“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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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yazyj 责任编辑:yazy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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