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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及事故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227    更新时间:2016-0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辖区内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保障燃气输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区政府指定的龙岗辖区燃气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燃气管道企业、公安机关或燃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燃气管道企业应绘制管道竣工测量图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龙岗区管道隐患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经促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住方建设局、环保水务局、安监局、城管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土地整备中心、龙岗公安分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交通运输局及各街道办组成。分管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等相关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会议研究并协调处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住方建设局负责收集整理会议内容函告区安监局。

第二章 燃气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向燃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工程规模和控制措施等可与燃气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管道企业协商制定燃气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和燃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与燃气管道企业签定安全防护协议与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在燃气管道企业专业人员现场指导下,方可开工建设。如与水库已划定的管理范围线重合,宜遵循后建服从先建原则,并在保证双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一)跨穿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管道的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管道的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七条 燃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依法批准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燃气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燃气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燃气管道通过设施,燃气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的,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二)燃气管道建成以后,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谁搭建、谁拆除、谁批准、谁协调”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需要迁建整改其他设施或要求其它设施所有者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燃气管道企业应与有关业主单位协商,并按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事先与燃气管道企业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办理。

  (四)后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燃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征得燃气管道企业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燃气管道需经过水库管理范围时,其规划设计及施工必须满足水库日常安全管理、维护及施工建设等要求;对于经水务部门批准实施的涉及水库等水务工程设施的燃气管道的保护,应满足保障水务工程应急抢险、日常检修、除险加固等施工需要。

  (六)当燃气管道与河道、防洪设施相交时,燃气管道的建设必须做好充分的安全设施,以满足规划的河道防洪标准以及河道管养要求,确保在燃气管道两侧5米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内,允许河道正常的整治、抢险、清淤以及其他河道管养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中低压管道若为临时管道工程的,在政府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燃气管道改线、搬迁或增加防护设施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燃气管道企业须无条件予以迁改和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取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九条 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公共楼面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燃气管道保护的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龙岗区燃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如下: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燃气管道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区财政局根据燃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区住房建设局作为龙岗区燃气管道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协调燃气管道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依照有关规定向区安委办和市住房建设局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信息。

  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下属水务部门督查管道设施沿途环境安全隐患,负责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水库、湖泊、提口等水务设施和各类市政排水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做好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以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安监局根据区住房建设局的提请,对其牵头协调难以解决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其它重大事项以区安委办名义进行综合协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调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燃气管道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可对相关单位挂牌督办。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负责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防范,并对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调查发现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依法查处;加强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和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查处以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区政府明确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等补偿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报送区政府审批。

  龙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依法查处、打击破坏等危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协调配合解决管道燃气企业无法开展正常巡线和安装警示标志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消防机构对燃气管道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龙岗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保护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监管工作,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道路改造、绿化建设时应协调燃气管道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燃气管道沿线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协调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职责以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明确街道、社区的监管范围、职责和工作标准。

  市政、电信、供电部门负责辖区地面市政公用设施、地下雨污管网、通信电缆、电力等设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与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建立与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护联防工作机制。

第四章 燃气管道企业的责任与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燃气管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燃气管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燃气管道输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三条 燃气管道企业负责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细化从单位主要负责人到部门负责人再到一线人员层层责任。

  (二)燃气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分管安全负责人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建立巡查工作制度。燃气管道企业负责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维修保养,派专人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现场实行24小时监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管道燃气企业的巡查。

  (四)燃气管道企业对检查、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否则,应及时上报属地街道和建设、公安、执法大队等部门协调解决。

  (五)建立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告知机制。在燃气管道沿线附近施工和存在穿越行为的企业,燃气管道企业要将燃气管道的走向位置和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维护等注意事项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送区燃气管道主管部门备案。

  (六)燃气管道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开展不同教育培训。

  建立培训档案,实时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七)在燃气管道沿线科学合理设置燃气管道安全宣传警示标志、标语。

  (八)对燃气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九)制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照相关法规送相关部门备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十)负责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发生燃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燃气管道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可以先行占用、挖掘、砍伐或者迁移,但应当依法补办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章  穿越燃气管道的沿线建设和

  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穿越燃气管道的单位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依据燃气管道企业设置的燃气管道走向标识,严密监控施工场区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

  (二)在场区管段区域施工时,应事先通知燃气管道企业,并与其踏勘现场协商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办理。拒签保护协议的工程施工项目,燃气管道企业应备齐相关资料、照片、记录,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燃气管道附近的施工作业区域是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和施工方案,要与燃气管道企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集中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穿越燃气管道的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应配合燃气管道企业做好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依据燃气管道企业设置的管道走向标识,严密监控施工区域内危险设备和危险源;接受燃气管道企业的安全告知,并与其签订穿越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同时依据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做好燃气管道的监控,发现隐患及时报送燃气管道企业,并保护现场。

第六章  燃气管道输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燃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燃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认真落实燃气管道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燃气管道沿线属地街道和社区应建立和完善燃气管道监督管理制度,协助做好燃气管道的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相关单位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可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门站、调压站(室)、阀门井(室)、阀门、凝液缸等燃气管道设施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六)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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