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三同时” |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
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
查是否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 |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
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
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监理工作总结 |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查是否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查是否有安全验收批复文件资料 |
2 |
许可证照 |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查各证照有无及其有效性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
查各证书有无及其有效性 |
3 |
规章制度 |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
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提升机、岩石电钻、排水泵及风机等)操作规程 |
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
4 |
管理机构 |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无状况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查资格证书有无 |
5 |
基本图纸 |
矿山必须具备: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
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 |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
查看图纸,询问矿山负责人生产现状,并与图纸进行对比 |
6 |
教育培训 |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查企业培训计划、记录,随机抽查询问矿工 |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
查企业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
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主要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查企业培训计划及执行结果 |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
查特种作业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
7 |
安全投入 |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
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以及使用情况 |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
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8 |
隐患排查与处理 |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查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处理记录 |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处理情况 |
9 |
应急救援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查应急预案有无及完整情况 |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
查评审纪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执行情况 |
10 |
事故处理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
查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情况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 |
11 |
劳动保护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查劳保用品质量、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 |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
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
12.地下矿山开采现场管理 |
安全出口 |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 |
查矿井掘进平面图中是否有标注 |
矿井通风 |
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并有通风系统图 |
查设计和通风系统图 |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
查通风系统图 |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
查设计和通风系统图 |
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
查机构设置情况和人员配备、培训、持证情况 |
防排水 |
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 |
查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 |
查阅检查记录及防水计划资料 |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
查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 |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
查看设计资料,以及设计资料中中相关设计情况 |
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
查看设计资料中是否设置防水门,并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设计资料情况 |
防灭火 |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 |
查看设计资料,必要时现场检查 |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米以外 |
查看设计资料,以及初步设计中中总图布置相关部分 |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
查看是否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
矿井提升 |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
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的相关资料、查检测检验报告 |
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
查安装记录及初步设计中的情况、查检测检验报告 |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
查安装记录是否安装防跑车装置及阻车器;查看图纸中是否有躲避硐室,必要时现场检查 |
提升司机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
查证书有无及其有效性 |
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
查是否建立定期维修制度;检查维修记录及其是否按其执行 |
矿井供电 |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
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关于供电的叙述 |
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
查配电系统图有无及内容是否齐全 |
矿井通讯 |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 |
查看设计资料,并对各点通讯进行抽样试验 |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
查看设计资料,并对各点通讯进行抽样试验 |
顶板管理 |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
查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对采场进行监控 |
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
查设计资料和初步设计中的采矿方法的可靠性分析 |
放炮管理 |
矿山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
查爆破作业规程是否有相关规定 |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严格按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及通信联络系统6个建设规范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按期完成建设 |
查看记录,现场检查 |
13.露天矿山开采现场安全管理 |
开采技术 |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
查看设计资料和初步设计,必要时检查生产现场 |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
查看设计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
查看设计资料,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内容 |
边坡稳定 |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
查看观测记录资料,是否定点定期进行了观测 |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
查看观测记录资料 |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
查作业规程和现场落实情况 |
爆破作业 |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
查看爆破员持证情况;查爆破时作业规程和制度 |
机械装运 |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 |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检查是否为机械化铲装作业 |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
查看维护、检修记录 |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
查设计和监理资料;现场检查,转弯处是否有警示标志 |
防洪设施 |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
查防洪措施是否建立;是否设置截水沟 |
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检查设施是否落实 |
安全距离 |
与相邻的采石场范围之间最小距离(采矿许可证边界距离)必须大于300米;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进行检查 |
二次破碎 |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
查看设计资料,现场进行检查 |
警示标志 |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
现场检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
人行通道 |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
查看设计资料;并查阅相关图纸是否有标注 |
电气设备 |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
查看设计资料 |
14.排土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
设计规范 |
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
查看设计及中介资质证明 |
设计中应明确规定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 |
查看设计是否对上述参数进行具体设置 |
管理到位 |
严禁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
询问、现场检查是否有相关活动 |
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
询问、现场检查是否有回采作业;若有,查看是否有正规设计或技术论证 |
排土作业 |
汽车排土作业时,作业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
现场检查是否有限速牌 |
排洪防震 |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 |
查看设计文件是否有设计;现场检查是否修筑 |
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
查看巡视记录,是否按期巡视 |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 |
查看设计资料是否制定相应预案 |
关闭复垦 |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结束时,应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
查看是否整理排土场资料;是否编制关闭报告 |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 |
查看是否制定复垦规划 |
监测系统 |
矿山应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 |
查是否建立监测系统;检查是否有定期监测记录 |
警示标志 |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查看设计文件中是否设计警示标志;现场检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
安全评价 |
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对排土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查看安全评价报告书和备案文件资料 |
15.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
库区环境 |
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
查阅有无批准文件,检查库区现状 |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
检查库区现场,有无安全警示标志 |
尾矿坝 |
初期坝上下游坡比应满足规程要求,同时不陡于设计规定的坡度 |
查阅设计资料,检查初期坝 |
坝下渗水量正常,水质清澈,无混水渗出 |
检查坝体渗水量和是否浑浊 |
堆积坡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陡于设计规定 |
检查尾矿坝现场,查阅设计资料 |
下游坡面无严重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 |
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 |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
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 |
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米高差设置排水沟 |
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有无绿化和排水沟 |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
检查尾矿坝有无截水沟 |
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坝体浸润线埋深 |
查阅设计资料、浸润线观测资料、现场检查 |
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
检查尾矿库现场、查阅监测资料 |
副坝坝高、坝型、上下游坡比应满足设计要求 |
现场检查和查看设计资料 |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初期坝、副坝、观测设施等工程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 |
查阅验收报告资料 |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应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 |
查阅有无坝体稳定性计算资料 |
排洪防汛 |
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应保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 |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及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
防洪标准应满足规程中有关不同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的要求 |
查阅设计报告 |
排洪系统现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水能力,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
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排洪设施是否完好 |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
检查尾矿库有无设置明显水位标尺 |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
现场检查排洪设施和查阅记录 |
洪水过后应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
查阅检查记录 |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
现场检查和查阅封堵记录 |
排放筑坝 |
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
现场检查是否均匀放矿 |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
检查尾矿坝现场 |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
查阅堆坝记录 |
16.石油天然气开采现场安全管理 |
硫化氢防护 |
在含硫化氢油气田进行施工作业和油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对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
检查培训记录和现场询问作业人员 |
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
现场检查硫化氢监测系统合各类报警装置 |
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防护装备。在钻井过程,试油(气)、修井及井下作业过程,以及集输站、水处理站、天然气净化厂等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的空气压缩机;配备的硫化氢防护装置应落实人员管理,并处于备用状态;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现场检查正压空气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
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明显清晰的硫化氢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风向标、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
现场检查硫化氢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和防爆通风设备 |
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防硫化氢预案中,应确定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
现场检查硫化氢应急预案和油气井点火程序、决策人名单 |
应对天然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
检查天然气处理装置腐蚀检测记录和硫化氢防护制度 |
石油物探 |
地震队营地应设置在地势开阔、平坦,避免洪水、泥石流、滑坡、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交通便利,易于车辆进出;远离噪声、剧毒物、易燃易爆场所和当地疫源地;保证与临时民爆器材库、临时加油点的安全距离;营区设置标志旗(灯),设有“紧急集合点”,设置应急报警装置 |
现场检查地震队营地地理位置情况和布局 |
炎热季节施工,做好防暑降温措施;严寒地区施工,应有防冻措施;雷雨、暴风雨、沙暴等恶劣天气不应施工作业;在苇塘、草原、山林等禁火地区施工,禁止携带火种,严禁烟火,车辆应装阻火器。放炮点周围无障碍物,25米内无高压电线,8米内无闲杂人员,炮点与附近的重要设施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雷雨、暴风雨和沙暴等恶劣天气要停止一切钻井作业,并放下井架 |
现场检查防范恶劣气象条件的措施和制度,检查放炮点周边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
涉爆人员应经过单位安全部门审查,接受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持有效证件上岗。 |
检查涉爆人员相关证件 |
民用爆破器材的长途运输单位,应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证件;运输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要求后按有关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及安全要求运输。中途停宿时,须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到达规定地点后,按民用爆破器材装卸搬运安全要求和程序装卸搬运 |
检查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管理制度 |
临时炸药库与营区、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地震勘探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要求,并设立警戒区,周围加设禁行围栏和安全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库区内无易燃物品、无杂物堆放,炸药、雷管分库存放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爆破器材不超量、超高存放,雷管应放在专门的防爆保险箱内,脚线应保持短路状态,有严格的安全制度、交接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爆破器材进出账目登记、验收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严禁宿舍与库房混用或将爆破器材存放在宿舍内 |
检查炸药库是否满足安全条件 |
钻井 |
应提供区域地质资料、本井地层压力、漏失压力、破裂压力、坍塌压力、地层应力、地层流体性质等的预测及岩性剖面资料 |
现场检查资料 |
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地层深度和预计含量 |
现场检查资料 |
应对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及含硫化氢气井拟定井位周围5000米、探井周围3000米、生产井周围2000米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公路、铁路和厂矿等进行勘测,在设计书中标明其位置,并调查500米以内的人口分布及其它情况 |
现场检查相关资料 |
探井、气井和高压及高产油气井,现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高密度钻井液和加重材料,储备的钻井液应经常循环、维护 |
现场检查 |
防喷器组合、节流管汇及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满足压力要求,含硫化氢的井要选相应压力级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制管汇 |
现场防喷设施是否满足要求 |
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应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 |
现场核查 |
高压天然气井的放喷管线应不少于两条,夹角不小于120度,出口距井口应大于75米;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放喷管线出口应接至距井口100米以外的安全地带,放喷管线应固定牢靠,排放口处应安装自动点火装置 |
现场检查 |
井控装置防喷器四通两翼应各装两个闸阀,紧靠四通的闸阀应处于常开状态;蓄能器完好,压力达到规定值,并始终处于工作压力状态 |
现场核查 |
钻具内防喷工具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不小于井口防喷器额定工作压力;应使用方钻杆旋塞阀,并定期活动;钻台上配备与钻具尺寸相符的钻具止回阀或旋塞阀;钻台上准备一根防喷钻杆单根(带与钻铤连接螺纹相符合的配合接头和钻具止回阀) |
现场核查 |
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和“坐岗”制度,指定专人、定点观察溢流显示和循环池液面变化,检查所有井控装置、电路和气路的安装及功能是否正常,并按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并对储备加重钻井液定期循环处理 |
现场检查值班和坐岗制度 |
测井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
从事放射性的测井人员每人应配备个人放射性剂量计,定期检查并记录 |
检查记录 |
测井队应配押源工;配备运源专用车;运源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
现场检查放射源运输管理制度 |
放射源的专用贮源箱应设有“当心电离辐射”标志;施工返回后,应直接将放射源送交源库,并与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测井作业完后应将污染物带回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
现场检查放射源管理制度 |
配备专门的护炮工;押运员负责火工品从库房领出、押运、使用、现场保管及把剩余火工品交还库房;押运员领取雷管时应使用手提保险箱,由保管员直接将雷管导线短路后放入保险箱内;运输射孔弹和雷管时,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保险箱内,分车运输,应由专人监护。运输火工品的保险箱,应固定牢靠;火工品应采用专车运输;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许无关人员搭乘;火工品运输途中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离建筑物200米以外的空旷地带。 |
现场检查火工品管理制度 |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不应在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开始射孔和爆炸作业;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
现场检查爆破制度 |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 |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的井均应安装井控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应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
现场检查 |
含硫化氢、二氧化碳井,井控装置、变径法兰应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能力 |
现场检查井控设备清单 |
井控装置(除自封防喷器外)、变径法兰、高压防喷管的压力等级应与油气层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按压力等级试压合格 |
现场核查 |
在钻台上应配备具有与正在使用的工作管柱相适配的连接端和处于开启位置的旋塞球阀 |
现场检查 |
油、气井场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标志及风向标;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应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井场的计量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井场、井架照明应使用低压防爆灯具或隔离电源;井场应设置危险区域、逃生路线、紧急集合点以及两个以上的逃生出口,并有明显标识 |
现场检查 |
井下作业中,对有工业油(气)流的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应安装井下安全阀等井下作业工具、地面安全控制系统和井口测温装置 |
现场核查 |
压裂作业中的地面与井口连接管线和高压管汇,应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灵活好用;压裂施工时,井口装置应用钢丝绳绷紧固定 |
现场核查 |
采油采气 |
高压、含硫化氢及二氧化碳的气井应有自动关井装置 |
现场核查 |
油气井站投产前应对抽油机、管线、分离器、储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
现场检查 |
运行的压力设备、管道等设施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准确,应定期校验 |
现场核查 |
油气井井场、计量站、集输站、集油站、集气站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 |
现场检查相关制度制订情况 |
井口装置及其它设备应完好不漏,油气井口阀门应开关灵活,油气井进行热洗清蜡、解堵等作业用的施工车辆施工管线应安装单流阀;施工作业的热洗清蜡车、污油(水)罐应距井口20米以上 |
现场检查 |
油气处理 |
投产前应扫净管道内杂物、泥沙等残留物,并按投产方案进行试压和预热;投油时应统一指挥并按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确保泄压装置完好,对停用时间较长的管线应采取置换、扫线和活动管线等措施;计量站和管线各阀门、容器不渗不漏 |
检查相关工作记录 |
集输管线不得超压运行。管线解堵时不应用明火烘烤 |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 |
原油计量工作人员不应穿钉鞋和化纤衣服上罐;上罐应用防爆手电筒,且不应在罐顶开闭;每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雨雪天后应及时排放浮顶罐浮船盘面上的积水 |
检查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
原油稳定装置不应超温、超压运行;压缩机应有完好可靠的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压缩机吸入管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的安全措施;压缩机间应有强制通风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输油泵房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泵和不防爆电机之间应设防火墙 |
现场检查 |
储油罐安全附件应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储油罐液位检测应有自动监测液位系统,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储油罐应有溢流和抽瘪预防措施,装油量应在安全液位内,应单独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浮顶罐的浮顶与罐壁之间应有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软铜线连接;储油罐应有符合设计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
现场检查并核对相关监测记录 |
油罐区阀门应编号挂牌,必要时上锁;防火堤与消防路之间不应植树;防火堤内应无杂草、无可燃物 |
现场检查 |
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分离器应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施;压缩机应有完好的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并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压缩机间宜采用敞开式建筑结构,当采用非敞开式结构时,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或超浓度紧急切断联锁装置;机房底部应设计安装防爆型强制通风装置,门窗外开,并有足够的通风和泄压面积;压缩机间电缆沟宜用砂砾埋实,并应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压缩机间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巡回检查点和检查卡 |
现场检查 |
天然气原料气进脱水器之前及天然气容积式压缩机和泵的出口管线上,截断阀前应设置安全阀;天然气脱水装置中,气体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液体应选用微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弹簧应具有可靠的防腐蚀性能或必要的防腐保护措施 |
现场检查 |
酸性天然气脱硫、脱水作业中,要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设备、容器和管线与高温硫化氢、硫蒸气直接接触时,应有防止高温硫化氢腐蚀的措施;进脱硫装置的原料气总管线和再生塔均应设安全阀;连接专门的卸压管线引入火炬放空燃烧;液硫储罐最高液位之上应设置灭火蒸汽管,储罐四周应设防火堤和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含硫容器内作业,应进行有毒气体测试,并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现场检查 |
应急管理 |
编制应急预案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突发事件,并充分考虑作业内容、环境条件、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 |
现场检查应急预案 |
建立应急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人员或与专业应急组织签定应急救援协议,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等资源 |
现场检查并确认 |
进行应急培训,员工应熟悉相应岗位应急要求和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
检查相关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