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时间
1、8小时工作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每周休息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加班限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时。
(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
(1)工种和工作岗位保护
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国家制订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 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②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④ 持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2)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3)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
①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② 生产或使用铅、苯、镉、二氧化硫等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
性工作。
③ 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甲醛、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④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2、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生理特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要进行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爆破等危险作业;
(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
(4)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