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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相关内容

作者:yazy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8    更新时间:2016-02-29

(— )劳动时间

18小时工作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每周休息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加班限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时。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

(1)工种和工作岗位保护

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国家制订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 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②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④ 持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2)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3)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

①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② 生产或使用铅、苯、镉、二氧化硫等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

性工作。

③ 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甲醛、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④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2、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生理特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要进行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爆破等危险作业;

(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

(4)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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