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